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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TAG: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8-07-22 09: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Chengdu  Building  Materi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BM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地区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教育、流通、施工、质量检验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和具有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形式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本协会下设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建筑玻璃、工业玻璃与玻璃制品、墙体材料、化学建材及与新材料、石材、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制品(GRC)分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发展建材工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建筑材料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材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接受业务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西华门街20号,邮政编码:6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建筑材料企(事)业的发展现状、发展战略与技术政策、原材料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职称申报等项工作。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协调处理行业企业间的关系。
    (三)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组织行业内部的协调和自律工作。
    (四)总结推广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和加强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系,技术经济协作,交流行业管理工作经验,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措施,推进管理与技术进步。
    (六)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开展管理体系及技术咨询服务和专题研究,为成都市建筑材料企(事)业单位排忧解难。
    (七)举办建筑材料行业高新技术、新标准、新兴产业和新材料、新装备、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贯发布会议、组织展览、推介会及参观考察,为提升建材行业的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服务。
    (八)加强与省内外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搞好同行业的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协作,沟通行业情况,传播经验和信息。
    (九)组织开展建材行业的各类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及技术工人的职业鉴定,为提高行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服务。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建材行业的清洁生产、能源审计、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审查。
    (十一)搞好协会自身建设和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有益的工作。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企(事)业单位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本市从事建材生产、科研、设计、教育、流通、施工、质量检验的单位及相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有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二)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管理活动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和管理干部,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材企业(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热心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市民政 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和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成都市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九条 本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
    (四)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履行职权和管理本会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及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协调各专委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专委会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委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专委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分支机构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委会、分支机构。各专委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二)专委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专委会、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能发展分支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专委会、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专委会、分支机构。
   (三)本会专委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开展的各项技术、咨询服务等项收入;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利息;
   (五)受委托项目收入;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第五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会费标准是: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5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5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准挪着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时间:2018-07-22 0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