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djcxh.com 欢迎登陆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法律园地║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TAG: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4-05-11 21:36:09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为减轻自身付款责任,在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会针对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作出约定,即在买受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买受人以收到第三人的款项作为买受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若第三人未向买受人付款时,买受人有权拒绝向出卖人付款。但在实践中,若第三人无支付款项能力时,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买受人往往会援引“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那么如何认定“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呢?

 

案例简介:

一、“背靠背”条款为附期限条款

A公司B公司签订《五金供货合同》,约定A公司广场商业地块3-1#楼外立面装饰工程项目向B公司采购各类五金建材对货物名称、规格、暂定数量、单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A公司供应了货物。B公司A公司进行对账,确认A公司欠款金额457753.53元同日,B公司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上盖章且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书第二条载明“同意其材料尾款的支付条件为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C公司将工程相关结算尾款支付至公司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A公司向B公司支付材料尾款,后C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支付尾款。

法院观点:

B公司在《承诺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曹某签名,视为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背靠背条款”约定有效。但该条款并非附条件条款。附条件所约定的条件应当具有或然性,若条件事实不发生则不产生合同义务,而A公司的付款义务并非因其是否收到工程尾款而产生或消灭。若将背靠背条款理解为附条件条款,则意味着“工程相关结算尾款到A公司账户”的条件永远不成就,A公司就可以永远不付款,显然B公司并无此意思表示。该条款的约定是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的变更约定,在第三人C公司超过应付款期限而未付款的情况下,A司的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B公司有权随时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

二、“背靠背”条款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不认可其效力

2019年12月9日,公司与公司签订《木地板供应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方承包的某工程项目一期供应木地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货物供应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收到开发商支付的货款后的5天内,向乙公司支付该笔货款的100%。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进行木地板的供货。公司以供货工作全部完成向公司申请支付货款双方确认公司共计向公司供应552057.10元。因甲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涉案合同约定,公司在收到开发商支付的货款后5天内向公司支付该笔货款的100%。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即负有积极向开发商主张工程款之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本案中,公司主张涉案装修工程已在2020年12月完成,该主张与其提交的网页截图和公司提交的其司出具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符合,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公司的该主张予以采信。因涉案工程完工至今已有三年多,公司作为装修工程承包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司积极向开发商主张了工程款。鉴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向业主主张工程款,至本案审理期间才向法院递交对开发商的起诉材料,如果让公司一直等待至该装饰装修工程案件审结、开发商公司支付款项后才能收回涉案货款,放任等待时间的延长,无疑对公司的权利造成极大损害,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故公司再以此作为拒付涉案货款的抗辩理由实难被采纳

 

笔者观点:

“背靠背”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都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为了减少“背靠背”条款为出卖人回收货款带来不利,建议出卖人对外签订商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应尽量避免签署设置有“背靠背”条款的买卖合同;

2、若买受人出于强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必须设置“背靠背”条款,那么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查询第三方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条件。

3、出卖方可在买卖合同中对最终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如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供应货物即视为供货完毕,10日内由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出卖人货款。通过设置最终付款期限打破“背靠背”条款的限制。

4、监督买受人是否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买受人未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向第三方主张已到期的债权,可以认为买受人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可以买受人有违公平原则进行抗辩。


               (法律维权部 刘金柱律师供稿)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时间:2024-05-11 21: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