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买卖合同中以未收到发票抗辩付款的法律探讨
TAG: 来源: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3-12-07 14:45:14
混凝土买卖合同中以未收到发票抗辩付款的法律探讨
作者:法律维权部 高云律师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 賁馬BM律师团)
导言
发票作为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对交易活动十分重要,在混凝土买卖中,供应商作为收款方,应当向买方开具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但供应商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买方不愿签署买卖合同、不办理结算等,导致供应商常常无法顺利收到货款,在某些按比例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经常会“霸道”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后才付款,若供应商未开具发票,买方有权不支付货款,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供应商要证明买方何时收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在困难,买方以此抗辩付款,造成供应商迟迟收不到货款。那么,在买卖合同中,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呢?买方是否能以未收到发票抗辩付款义务?供应商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上述问题展开法律探讨。
关键词:买卖合同、混凝土、增值税发票、给付义务、法律问题
一、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归属,在实务中通常认定为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种类别。
(一)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应,辅助主给付义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类型,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鲁民申3359号案例提到“从给付义务”:开具发票是法定的行政义务,亦是法定的民事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由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种类及内容决定主给付义务,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和给付货款即为主给付义务,那么从给付义务就是买卖合同中,为满足当事人获得最大利益,合同相对人应当给付的其他义务。若开具发票作为从给付义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交易习惯将发票交付至买方,若供应商未交付发票,作为从给付义务,买方可独立请求供应商交付发票。
(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基础利益不受损害,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的义务,确保双方的公平正义,可认定为保护性义务。
(2016)沪73民初112号、(2017)沪民终7号案例有提到附随义务:“受托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负有的通知、协助、指导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4246号中提到:“原告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法律中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民法典有约定到: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在民法典中,承揽人要求定作人保守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委托开发合同要求开发人的协助义务。作为附随义务,当事人往往不能单独诉请对方履行,若造成损害,受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三)笔者观点
笔者看来,开具发票应当是混凝土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首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明确发票在买卖合同中是出卖人按照约定和交易习惯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的单证和资料,证明交付发票是除了出卖人交付合同标的外的其他应尽义务。其次,买受人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是可以诉请供应商履行义务的,未收到发票可以行政投诉、可以诉请要求开具发票,具备独立的诉权,也符合从给付义务的特征。开具发票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供应商应尽之责,其一会收到行政处罚,其二也会严重侵害买受人的权益,影响买受人的抵销等,造成经济损失。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的区分,举一个例子,买方购买一个电器,卖方向买方交付电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要文件,是为了买方使用,确保获得最大利益,是从给付义务;但是卖方告知电器不当使用的危险性,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固有权益,应当是附随义务。
再来看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买方的通知义务、协助卸载混凝土等义务,可以认定为附随义务;卖方交付混凝土应当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等,是为了确保买方使用,应认定为从给付义务。同样的,在笔者看来,将开具发票的义务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遵从法律依据,符合合同的基本原则,对买卖合同双方较为公平。
二、买方是否能以未收到发票抗辩付款义务呢?
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买方是否能以未收到发票抗辩付款义务,需要判断买方是否具备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关于未收到发票在何种条件具备先履行抗辩权?实务中的观点也不同。
(一)合同若约定了发票和付款的履行顺序,视为具备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抗辩付款。
该种观点认为,若买卖合同约定了供应商开具了发票才付款,此时开具发票之义务定然已明确作为从给付义务,视为开具发票应作为支付混凝土货款的前提,为充分必要条件,买方可以供应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拒绝付款。
案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二)无论约定与否,买方不得以未开具发票抗辩付款义务。
该种观点认为:给付货款与开具发票并非对等法律关系,付款义务和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开具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案例援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853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331号。
(三)笔者看法。
笔者认为,无论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再付款,混凝土买方都不应当具备先履行抗辩权,不得抗辩付款。发票作为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的其他资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是买卖合同的“主线任务”。
其一,从先履行抗辩权发生具备的条件来看,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互负债务,双方之间的债务应当是同一地位、平等相互的,抗辩付款对应的应是未给付货物,供应商未按双方约定供应货物,买方以此抗辩付款,合情合理合法,才是对等的,但是买方以未开具发票抗辩付款,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也不具备对价性、关联性,买方不应当具备先履行抗辩权。
其二,从发票的性质、使用目的、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发票作为买卖合同的次要内容,买卖合同的目的应当是买方接收货物,卖方接收货款,供应商即使未在买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并不会导致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三,混凝土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常是进行结算后按比例分期付款,在实践中,供应商本身处于被动的地位,供应了货物却长期收不到货款,买方若以此抗辩付款,对供应商明显不利,显失公平。
其四,买方未收到发票可以独立诉请供应商提供,可以要求供应商给付发票、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保障的,买方不应该以此来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付款义务。
三、买卖合同双方应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维护自身权益。
1、作为供应商,尽量不要在买卖合同中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等。双方将开具发票、买方收到发票才付款等列入合同条款中,很可能会限制供应商的收款义务,导致供应商不能及时收取货款。
2.开具发票是供应商应尽的义务,若是双方约定了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向对方发送增值税发票,保留发送及送达的证据,让买方签署接收增值税发票的函件,以避免买方拖延付款。同时,在无其他有利证据证明买方收到发票的时间节点,可以通过税务局查询对方的发票抵扣时间,以证明对方确已收到发票,且可以抵扣时间作为付款期限已届满的证明,要求买方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作为混凝土买方,可以在合同中将开具发票及付款的顺序约定清楚,并且将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规定清楚,以此让供应商及时履行开票义务并让供应商承担未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
4. 履行付款义务也是买方应尽的主合同义务,买方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若供应商不及时开具发票,可以通过行政投诉、提起独立诉请等方式要求其履行责任。
结语
发票作为混凝土买卖的收付款凭证,在交易中占据着很重要的法律地位,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发票义务对供应商更有利,在经营活动中中,供应商又应当何时向买方开具发票?买方是否能以未收到发票抗辩付款?本文从混凝土买卖的角度切入,以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入手,结合笔者自身看法,对以上一些发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希望能为读者朋友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高云,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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